福建钱隆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信泰钱隆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告福建钱隆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信泰钱隆投资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支付电梯维保费30669.3元;2.两被告连带支付逾期支付电梯维保费的违约金(分别以应付款为基数,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现暂计至起诉日约为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1日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