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如、林代清、福建省浩发建工发展有限公司、刘昌斌:
本院受理原告陈良强与被告刘明如、林代清、福建省浩发建工发展有限公司、刘昌斌、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刘明如向陈良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89400元及违约金(以89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福建省浩发建工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刘昌斌、林代清为上述第一项中刘明如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