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雪涛食品经营有限公司、刘昌盛、崔竹月: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升隆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雪涛食品经营有限公司、刘昌盛、崔竹月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广西雪涛食品经营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51064.54元;2、判令被告广西雪涛食品经营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4年7月18日金额为人民币3915.6元(资金占用费以实际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违约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为标准计付,自2024年3月3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广西雪涛食品经营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4、判令被告刘昌盛、崔竹月作为担保人对被告广西雪涛食品经营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均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