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进元:
原告党金娜与被告曾进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闽0681民初3703号],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曾进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党金娜借款9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曾进元负担。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681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