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永能、李云娟:
本院受理原告朱存蛟与被告盘永能、李云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82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8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8%(LPR3.45%加计50%),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