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锦彬:
原告林清华与被告曾锦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事故产生的停运损失1050元(350元/天×3天)]、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