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芳亮:
原告缪贵石与被告余芳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期间损失1539元(513元/天×3天)、车辆租金309元(103元/天×3天),合计1848元]、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