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芳: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告刘春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次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福州数字金融审执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