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榕青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闽商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功宝、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榕青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福建榕青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共同向原告福建省闽商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偿还款项20000046.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0000046.4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4月24日为33130965.75元。详见附件《资金占用损失计算表》);以上款项暂计至2023年4月24日合计为53131012.15元;2.判令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1项债务中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偿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林功宝对上述第1项债务中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等)由被告福建榕青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功宝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