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华铭、姚兴财、江松:
本院受理原告闫贺强与被告邓华铭修理合同纠纷、原告闫贺强与被告姚兴财修理合同纠纷、原告闫贺强与被告江松修理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邓华铭立即偿还原告欠款3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0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3.45%,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邓华铭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姚兴财立即偿还原告欠款40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2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3.45%,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姚兴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江松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28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885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3.45%,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江松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