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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闽0104网申11083号-新华网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法院公告

(2024)闽0104网申11083号

公告编号:1000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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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三山公交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荀红妹:

  本院受理原告文畅与被告福州三山公交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荀红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一、荀红妹、福州三山公交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停运损失费用11070元;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对第一项诉请的损失金额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