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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闽0681民初3926号-新华网
二、被告林秦鹏、王婉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邹艺文公告费200元。
法院公告

(2024)闽0681民初3926号

公告编号:10002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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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婉琳、林秦鹏:

  原告邹艺文与被告王婉琳、林秦鹏合同纠纷一案[(2024)闽0681民初392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林秦鹏、王婉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邹艺文货款1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2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二、被告林秦鹏、王婉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邹艺文公告费20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林秦鹏、王婉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