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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闽0104网申8573号-新华网
2.判令福州市仓山区精灵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退还侯艳丹剩余课时对应的课程费用,共计人民币9116元。
法院公告

(2024)闽0104网申8573号

公告编号:10002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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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仓山区精灵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侯艳丹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精灵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解除侯艳丹与福州市仓山区精灵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签订的《会员入会协议》。2.判令福州市仓山区精灵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退还侯艳丹剩余课时对应的课程费用,共计人民币9116元。3.判令福州市仓山区精灵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公告费及保全费等全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