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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广电网络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光宇与被告福建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广电网络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
法院公告

(2024)闽0104网申6698号

公告编号:10002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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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广电网络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光宇与被告福建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广电网络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福建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周光宇支付工程款123188.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3188.3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全部工程款之日止);2.请求判令福建广电网络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周光宇承担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福建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广电网络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