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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闽0104网申7407号-新华网
福建易货贸易有限公司、阜阳常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季炳文与被告福建易货贸易有限公司、阜阳常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
法院公告

(2024)闽0104网申7407号

公告编号:10002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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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易货贸易有限公司、阜阳常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季炳文与被告福建易货贸易有限公司、阜阳常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易货交易合同》,并返还交易手续费10224元及会员费1300元;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车牌号为闽A18N2H车辆,并支付占有使用车辆的使用费,自2022年10月26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100元/日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6月4日为591天,共计591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28996.5元(按新车总价款96655的30%计算);前述费用合计98620.5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