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宇宁、钦州市长腾物流有限公司、钦州市幸福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江华与被告南宁聚鸿唯物流有限公司、刘宇宁、第三人钦州市长腾物流有限公司、钦州市幸福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告南宁聚鸿唯物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已作出(2024)闽0681民初4514号民事裁定书,被告南宁聚鸿唯物流有限公司不服民事裁定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移送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