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金平、第三人林枝芳、全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孔祥发与被告桂金平、第三人林枝芳、全志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桂金平向孔祥发偿付损失107970元;2.判令桂金平承担受理本案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