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钟、陈玉冰、潘桂、李琼丽、陈泽星、陈锦萍:
本院受理原告陈燕丽与被告陈玉钟、陈玉冰、潘桂、李琼丽、陈泽星、陈锦萍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潘桂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2023)闽0112民初61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人福建锦誉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陈锦萍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2023)闽0112民初61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人福建锦誉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陈泽星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2023)闽0112民初61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人福建锦誉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陈玉冰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2023)闽0112民初61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人福建锦誉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李琼丽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2023)闽0112民初61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人福建锦誉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6、判令被告陈玉钟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2023)闽0112民初61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人福建锦誉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若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