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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伟俊、徐玉琴、上海沛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精灵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秀琼与被告池伟俊、徐玉琴、上海沛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精灵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
法院公告

(2024)闽0104网申8308号

公告编号:1000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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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伟俊、徐玉琴、上海沛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精灵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琼与被告池伟俊、徐玉琴、上海沛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精灵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王秀琼与福州市仓山区精灵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会员入会协议》;2.判令福州市仓山区精灵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向王秀琼返还服务费余额10245元,并按照前述服务费的三倍向王秀琼偿付赔偿款30375元;3.判令池伟俊、上海沛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徐玉琴对福州市仓山区精灵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如有)、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如有)、公告费(如有)均由福州市仓山区精灵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池伟俊、上海沛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徐玉琴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