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锦帆: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丰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锦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陈锦帆立即向原告福州丰拓建材有限公司偿还款项131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3165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5%,自2022年1月30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陈锦帆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