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隆华鑫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福林与被告福建隆华鑫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一、被告福建隆华鑫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孙福林支付拖欠的2024年2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工资16660元及利息(利息以166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二、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福建隆华鑫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