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和《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都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闽江、九龙江是我省第一、第二大河,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是两江流域保护管理的核心内容。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了水污染防治条例、水资源条例等一系列涉水地方性法规,两江流域上下游设区市人大常委会也以协同立法的形式,分别加强了对两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协同保护。此次条例出台将与相关法律法规统一协调,形成“纵横交织”的立法网络,全面打造“八闽幸福河”。
《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明确,两江流域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数量等要求进行采砂。为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两江流域江河源头应当严格控制除草剂等农药使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在森林生态修复方面,条例规定,政府应当优化两江流域江河源头林分树种结构,禁止将生态公益林中的乔木林、灌木林改造或者变相改造成竹林、经济林。
《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是大陆首部文化领域涉台专项地方性法规,在我省范围内首次明确“闽台关系档案”的定义,即闽台往来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印证两岸历史渊源,体现两岸交流交往,承载中华民族记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目前除我省档案馆永久保管的20多万份涉台档案外,省内公藏机构、社会组织及收藏爱好者、台胞台属等个人散存大量闽台关系档案,还有不少散落在海外。条例的出台有利于档案的收集保护,推动下一步的开发利用和资源共享。(记者 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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